【病人自主權利法】
始於2019年1月6日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強調病情告知,本人、意願人具有知情選擇與決定,包含:一般就醫、健康檢查、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情況。
可以透過填寫預立醫療決定書,可以書面委任,進行醫療委任代理人,當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可代為表達。
適用於五款臨床條件:
1.末期病人
2.不可逆轉昏迷
3.永久植物人狀態
4.極重度失智
5.經其他政府公告之重症。
透過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CP)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,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因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。